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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怎么买 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款7万元
发布日期:2024-09-05 10:19    点击次数:186

(原标题: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款7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被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人民币7万元罚款。

据公告内容,2024年6月1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其一,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二,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三项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的相关规定。

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行为。因此,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3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MA1BF7X93W法定代表人唐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萨区)应急罚〔2024〕0012号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违法事实2024年6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不符合法律规定;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1.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人民币柒万元整罚款罚款金额(万元)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5处罚有效期2027-07-05公示截止期2027-07-05处罚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股票怎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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